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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015-07-21 13:29来源:巴中日报关键词:节能改造及恩恩服务节能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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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公共机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建议并履行相关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建议由有关机关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上报备案的;

(二)已分解下达节能责任目标,但仍未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未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未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或者未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真实报送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消费定额使用能源资源的,未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在购买政府采购名录中确认的节能产品、设施设备前,未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备案的;

(九)未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

(十)未按规定将能源管理合同备案的;

(十一)未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或者未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的。

(十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采购公务用车,不如实报告公务用车数量,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通报,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并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超过能源资源消费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未按节能整改意见书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巴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原标题: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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