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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015-07-21 13:29来源:巴中日报关键词:节能改造及恩恩服务节能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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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巴中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共机构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节约能源资源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开展节能节水教育实践活动。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综合目标绩效管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办法由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七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鼓励、支持公共机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及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综合预算。

第十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量化指标分解落实到所辖范围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等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包括水、电、煤、油、气等内容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定额。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消费支出管理,在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超过消耗定额使用能源资源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

原标题:巴中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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