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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与应用的建议

2015-07-29 08:51来源:环境工程关键词: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环境污染场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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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保障能力不足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重点工作》(以下简称“十二五”重点工作)中均提出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其所指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应当为针对污染源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系统,而非传统的区域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体系。

《规划》中提出的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试点工作,需通过地下水污染源监控体系的运行来获取地下水环境信息,分析确定污染规模、污染特性,以便统筹考虑修复难度和修复成本,制定分期分段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从而逐步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而事实上,在目前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保障,开展修复工作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1.4 “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覆盖面不够

由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建设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实施,旨在建立全国重点城市和水源地的地下水监测体系,该工程仍侧重于区域地下水趋势性监测。

然而地下水的污染通常最先发生在污染场地及其周边,再逐步向下游扩散,污染地下水环境。地下水污染源监测能够有效地弥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对于污染源监控的不足。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以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的区域性水质监测仅能反映区域地下水质变化趋势,难以为场地尺度的地下水水源地提供及时的监测信息,2014年初发生的兰州市自来水供水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建议

2.1加快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要求

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细化了《环境保护法》(89版)中的“监测”要求,在地表水污染源和大气污染源监控上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地下水污染源的特殊性,该管理办法不完全适用于地下水的污染源监测。我国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管理条例来实现对地下水污染源的监控管理。

因此,应加快编制《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办法》,以符合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特点的管理模式,切实落实新环保法的环境监测要求。

2.2提高准入门槛,促进行业规范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和《危险废弃物填埋场污染控制规范》等明确了地下水污染源监测的有关指标,在规范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源监测方面起到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其他行业对于地下水污染源监控没有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如石油类、重金属类等的一些重污染行业,对地下水污染源监控尚处于空白状态。

国家应加强行业规范建设,提高重污染行业的准入门槛,重点完善石油化工、纺织化纤、造纸造浆、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行业的环保要求,把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纳入行业规范标准之中,从行业标准上规范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

同时,行业标准应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污染物在地下水中迁移转化特性的基础上,对监测布点、监测层位、建井结构、监测深度、监测因子、监测频率等要素,结合污染物特性和行业特点提出具体可行的地下水污染源监控要求。

2.3优化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

按行业进行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管理。不同行业的地下水污染源类型有其自身特点,应通过对不同行业特征污染物所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特征分析,制定行业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管理方案。可按照重点污染行业和一般污染行业进行地下水污染源的分类管理,以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原标题:关于我国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管理与应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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