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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解读《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5-08-04 09:57来源:环评消息速递微信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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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全部是干货,对很长一段时间的环境政策均进行了预先规划,可以算是一个“政策环评”,各位看官须仔细揣摩。

1、“以维护环境功能、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正是契合环保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推进战略环评、环境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融合”正是规划衔接、多规合一的需求,也是战略环评的推进。

“加强环境分区管治”是《关于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 加强环境分区管治的意见》的重申。

2、“实施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双管控,实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正是环境保护部已起草完成的“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思路方案,初步提出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实施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双控、协同控制,实施分区域、分行业差别化总量控制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总量的时空精细化减排管理的总体思路的体现。

3、对国家主体功能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等5个区域,并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也契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的要求。

4、对禁止开发区域

提出了“推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征收”、“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顺序,逐步转移自然保护区的人口,实现核心区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人口大幅度减少”等创新管理,并提出“制定和落实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率先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考评体系”、“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可见禁止开发区域的重要性。

5、对重点生态功能区

提出了“生态保育”、“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关停补偿等手段,实施搬迁或关闭”、“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可参考《关于做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59号——对于涉及外来物种引入和使用的规划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开展“外来物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对策措施。)、“取消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等要求。

6、对农产品主产区

提出“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格控制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有毒物质;重点粮食蔬菜产地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要求,一般农田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其中,《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已于2006年发布实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正在修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

“建立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络”已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已公示结束,预计不日将公布实施。

“在农业生产区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和分区”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36号)等文件的重申。

“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允许排放量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依据”是环境保护部已起草完成的“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思路方案。

延伸阅读: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

原标题: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全都是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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