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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2015-08-04 10: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PM2.5环境影响评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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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在新增大气污染物和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第十条 在考核中改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2015年开始起按年度计划考核,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

附件

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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