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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5-08-05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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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两岸、水库和湖泊周边、海岸带、侵蚀沟沟坡和沟岸的植物保护带范围,落实植物保护带的营造主体和管护主体,设立标志。

植物保护带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二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荒坡地造林的,应当优先建设生态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建设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垦方式整地。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体范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和二十度以下直接面向水库集水区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挡土墙、建设截排水系统、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顺坡耕种。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在封山育林区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变野外放养牲畜的习惯,推行圈养。

第十五条 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矿山、发电厂(场)、水电站、水库、机场、港口、码头等点状生产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位置发生变化的;

(二)公路、铁路、管道、输电线、防洪堤等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其线路位置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三)生产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土石方总量变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原标题: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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