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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5-08-05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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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

(四) 擅自减收、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

(五)其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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