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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5-08-05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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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土、采石地点或者弃渣专门存放位置发生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类型、面积、工程量变更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因停建、缓建致使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期竣工、使用的,应当采取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将废弃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调配到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综合利用的,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与接受渣土单位签订的渣土受纳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设计落实情况;

(二)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六)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原标题: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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