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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

2015-08-12 14: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部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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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保险责任范围及环境风险评估理赔机制

参与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8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平安、锦泰、太平洋、中华联合、阳光、华泰、太平)应认真总结五年来的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保险产品,调整丰富保险责任范围,合理设计保险条款,提升保险服务功能,明确保险义务责任,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针对性、合理性、吸引力,为参保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条件的市(州),可探索采取共保体等多种承保方式,支持攀枝花市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一)保险责任范围

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保险公司应进一步研究分析四川情况,制定符合四川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突发自然灾害(地震除外)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

5.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比如运输途中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管网破裂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地下储存罐发生意外导致的环境污染责任等。

(二)责任限额及保险费率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情况和生产经营规模,将试点企业划分为五个类别,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低责任限额按照《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南(试行)》(2014年版)执行。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并根据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三)环境风险评估

企业投保或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其评估工作可以由保险公司自行完成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结果送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我省试点期间,可以由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机构、四川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有关环境风险评估鉴定等技术工作,由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配合做好成都地区的技术支撑工作。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行业类别及风险系数;

2.特殊区域内企业的环境敏感程度及风险状况;

3.投保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包括企业环保管理情况、环评审批情况、环保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环境信用等级等。

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并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原标题: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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