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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

2015-08-12 14: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部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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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防范和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功能。保险公司承保企业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开展一次防灾防损服务,沿江沿河企业应在汛期前进行,火灾高发企业应在冬季前进行,对企业提出防灾防损建议;对规模较大的高风险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开展风险排查、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可利用短信等平台为企业提供自然灾害预警等服务。

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对于污染事故损害情况有较大争议的,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进行测算;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完善相关赔付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对于案情复杂或损失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损失初步确定的情况下,预先支付50%的赔款;对于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四、强化环境政策保障措施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以下激励约束措施:

1.对于投保企业,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其污染防治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和倾斜;

2.将投保企业名单送银监系统纳入绿色信贷支持范围;

3.保险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由保险公司对续保保费予以优惠;

4.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审核换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制度紧密结合;

5.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内容;

6.总部不在本省的排污企业,原则上在本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总公司统一投保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证明材料。

五、几点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省政府和环保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试点企业名单每年上半年由各市州环保局确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为投保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发动,通过开展环保政策法规培训、环保知识竞赛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措施,不断提高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按照相关规定公开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相关的信息,引导公众和相关行业关心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试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统筹考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研讨、实践探索和宣传教育,做好省级层面的顶层设计,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企业保险意识,总结理赔服务经验,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有序有效推行。

请各市(州)环保局、试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每季度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省保监局。省环保厅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情况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王忠 白登

电话:028-80589052,80589051(兼传真)

联系人: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柳媛

电话:86265617,86246760(传真)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保监局

2015年8月10日

原标题: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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