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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在燃煤锅炉拆改中的应用

2015-08-13 08: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作者:郝晓晨 蔡鑫磊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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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项目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用能单位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一般3:7)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但是在推广过程中遇到较多问题,常常是项目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无法依据合同分享节能效益,资金回收困难。

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改造项目的全部投入由节能服务先期提供,用能单位无需投入资金,待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后,用能单位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费用,若未能达到承诺的效益,则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进行补偿。但由于此类合同中还涉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费,通常服务费是工程费的25%~40%左右,部分用能单位因费用过高而无法接受该部分费用。

运行服务型:在项目前期,用能单位无需投入资金,待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全面负责节能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用能单位需支付一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移交给用能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相对较长,由于用能单位不能及时从改造项目中获得节能效益,使其与节能服务公司难以长期达成共识。

节能效益支付型: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项目改造,并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节能项目工程投资,待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时,用能单位支付尾款,或采用节能效益支付,通过对节能项目进行能源费用的托管,来收回节能服务公司的前期节能投资。此类合同模型可以合理规避双方风险及业务冲突,并且能够有效地回收资金,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4.2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与分析

为解决在锅炉煤改气过程中用能单位遇到的诸多问题,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借助节能服务公司优质的资源、专业的节能技术、良好的管理团队,进行锅炉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实现多方共赢。

从锅炉节能改造特点来看,虽然“煤改气”节能潜力大,但前期投资也较大,且涉及面较广,不宜仅考虑锅炉热效率,还需要核算整个能源系统的能效,以整体系统节能的思路来完善煤改气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为减轻用能单位的前期投资压力,并且能够使节能服务公司有效地回收资金,规避两者的风险及业务冲突,选择节能效益支付型模式,由用能单位定期支付能源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广泛的渠道签订多方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良好的专业化融资平台,项目建设工期比用户自建可缩短50%,尽快实现效益转换,并负责运行和维护整套能源系统。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对改造的各个能耗环节进行专业化审核,查找监管盲点,指出能耗漏洞,优化系统配置,为系统的稳定、安全和经济运行奠定基础,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并结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按照用能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行专业化能源整体规划改造。在改造初期,将配套管网节能纳入到改造之中,摒弃陈旧的管网设计理念,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用户、不同温度的原则,采用分区供热、分温供热、分时段供热的形式,有效进行合理放热和有控放热。通过专业化团队的技术支持以及科学合理的管理,锅炉“煤改气”的长远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将日益显见。

4.3经济可行性分析

选择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节能效益支付模式,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由其前期垫资,并借助其优质资源,与设备制造商、能源供应单位等多方达成协议,启动“煤改气”项目。

从改造效果来看:①项目建设周期比用户自建可缩短50%,能较快实现效益转化;②相比粗放型管理模式,采用良好运行管理模式,可提高节能效率5%以上;③采用成套匹配的管网设施及控制系统,科学合理调配管网热能,能源费用可降低20%~30%。

以燃煤0.5 元/kg,燃气2.2 元/m3 粗略计算,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介入,用能单位锅炉“煤改气”项目每年支出由367×104 元降为259×104 元,节约成本约108×104 元,相比于燃煤锅炉每年311×104 元支出,节约资金约53×104 元,节能效益明显。

用能单位在创造环保效益,享有节能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可以享受相应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等,创造更大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5、结论

对于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及设备供应商、能源供给企业等相关行业而言,锅炉“煤改气”项目市场前景广阔,虽然该项目在技术层面要求高,前期投资较大,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市场开发潜力。通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项目短期内唯一的不足之处是燃料费用较高致使改造成本加大,但是从长远利益出发,在国家利好政策引导下,通过采用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借助节能服务公司的优质资源,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改造过程中的难题,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等多方共赢。

(本文作者郝晓晨、蔡鑫磊、张东明、侯晓莉,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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