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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15-09-01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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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持处置场所电子监控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并接受环境卫生部门监督;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 在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置过程中,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的行为。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台帐。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四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制,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向所在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领取。

(一)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随同余下的联单交付处置单位;

(三)处置单位应当验收餐厨废弃物,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由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纳入处置台帐管理。

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联单,保管期限不低得于一年。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管理记录。

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需要,定期牵头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公安、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分别报区县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经营服务许可情况、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排放台账和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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