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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2015-09-01 09: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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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处置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需要立即清除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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