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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力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权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省环保厅印发了《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冀环办〔2015〕268号),对排污权初次核定工作进行了部署。方案规定,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含已投入生产排污单位和通过环评审批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为了保证本次核定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各有关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要求,认真填报《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编写《河北省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不得虚报、瞒报。
2、对于申报材料中的排放绩效值,应依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结合《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中本单位应执行排放浓度限值折算后确定。
3、申报材料应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填报完成并报至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至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电子邮箱。《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的通知》(冀环办〔2015〕268号)及相关附件可自省环保厅网站下载。
联 系 人: 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王蓓
通讯地址: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联系电话: 87803906
电子邮箱: hbpfqjy@126.com
附件:总装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现有排污单位名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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