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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日前,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一、背景情况
天津市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 2014年天津市空气中SO2、NO2、PM2.5、PM10浓度采暖季分别是非采暖季的3.65倍、1.42倍、1.47倍和1.39倍,根据2014年发布的天津市PM2.5源解析结果,本地源中燃煤占27%,居第二位。
因此,为进一步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明确了本市高污染燃料的种类、各区县禁燃区的面积、范围和完成时限。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
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石油焦、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划定遵循原则
1.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原则。全市统一划定,各区县组织实施,按时限逐步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重点区域优先原则。优先将城市建成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禁燃区建设时限
2017年底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
五、禁燃区建设对新建项目要求
自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六、禁燃区建设对在用项目要求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炉等),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对在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拆除。
七、各区县政府责任
在禁燃区建设中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八、建立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建设禁燃区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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