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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现污染“保护伞”纪检监察要介入

2015-09-07 15:45来源:大河报作者:张渝关键词:环境执法环境违法环境问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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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阅兵蓝”过后,老百姓期盼的是“天天蓝”,怎样才能使蓝天常见、绿水长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将建立网格化的环境监管制度,如果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环境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

同时,《意见》强调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推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发布重大环境问题、环境质量、查处环境违法等信息。

亮点|强调在我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共19条,并从2015年8月9日起施行。

我省在《意见》中首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其中指出: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新政1|网格里出现“保护伞”,纪检、监察部门要介入

街道里的露天烧烤是不是“死灰复燃”?主要得靠基层监督。《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把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保护网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责任体系,将各项监管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并细化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据了解,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方案要于每年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个“网格”里都是“熟面孔”,如果执法者姑息环境犯罪怎么办?

《意见》强调: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干预环境监管执法,辖区环境敏感问题处置不当酿成不良影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行为,上一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新政2|省环保厅每年对30%以上的市开展环境执法稽查

采访中,不少环保人士指出,环保力度是否到位,与当地政府的决心有直接关系。“约谈蓝”怎样才能变成“天天蓝”?

《意见》指出,对履责不力、环境问题突出和环境质量下降的地方政府综合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督察、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环保督政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另外,自2015年起,省、市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提升执法效能。省环保厅每年要对全省30%以上的市和1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环境执法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对稽查中发现的环境执法不规范、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公开|各级政府定期发布重大环境问题

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中,由于环保部门没有执法权,无法对一些“惯犯”形成威慑力。对此,《意见》指出,我省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推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

《意见》指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点环境事项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重大环境问题、环境质量、查处环境违法等信息。

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结果。

重点企业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原标题:出现污染“保护伞”纪检监察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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