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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2015-09-08 13: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模式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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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选择合作社会资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要求,规范合作伙伴选择程序、方法和准入门槛,加强对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不得对非公有制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四)合理确定双方责任。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选定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报同级政府批准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项目关键环节,有效规范合作关系。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间责任界限,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运营、维护等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风险由政府承担。

(五)科学建立价格形成和财政补贴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建立定期审价制度等方式,加强成本监控,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既形成社会资本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又坚决维护公共利益。对社会效益较好,但经济效益较差、不能覆盖成本的项目,可在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给予财政补贴,并探索建立动态补贴机制,以预期和稳定财政负担。

(六)切实加强项目风险管理。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融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承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等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强化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严格坚持财政可承受原则,各级财政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原则上应低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四、建立健全项目监督评价机制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准备、建设、运营、移交等过程中涉及的项目采购、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等实施有效监督,完善项目跟踪问效机制。事先制定PPP项目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发生严重违约情况,按照事先约定及预案及时终止合同并临时接管项目,防范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

(二)开展绩效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对项目运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积极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将评价结果作为价格、合作期限调整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同类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分析,为未来同类项目建设积累经验。

(三)鼓励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将PPP项目基本情况、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对PPP项目违法、违规、违约情况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请监督检查。

(四)健全退出机制。项目实施机构要在项目合同中与社会资本提前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组织编制项目移交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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