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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政商关系分析(下)

2015-09-10 08:57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罗天 孙志杰关键词:PPP项目PPP模式PPP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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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营企业而言:

1、明确定位:民营企业应是PPP项目的投资者,项目的主要股东,项目稳定经营利润的受益人,一定时期的项目用益物权人。

2、与政府协调合作目标:PPP项目投资收益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或由消费者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政府,都属于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是政府关注的项目社会成本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应明确,由于其自身天然的逐利性,始终希望投资收益越大越好,而公共部门希望社会成本越低越好,民营企业的项目收益的增加势必意味着政府关注的项目社会成本的同时上升。因此,民营企业必须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与政府做好合作目的沟通与协调,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公共社会利益。

3、与政府共同承担风险:在原有情况下,政府拥有和运营基础设施所承担的风险成本是相当大的,而通过PPP项目将其中一些风险转移给能以较低成本进行管理的民营企业,因此民营企业项目中承担着与其利益正相关的风险量。

(二)共筑权责、明晰风险、强化契约关系。PPP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商之间权利义务清晰的划分是成功的关键。在我们对以往一些PPP项目失败的原因进行剖析,导致PPP项目最终失败的要素为:政府信用风险、市场收益不足、市场需求变化、政府决策失误、政府决策冗长、法律变更。在调研的案例中,政府信用风险高居首位,主要是政府在后期不履行后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给PPP项目中的政商伙伴关系带来的直接与间接的伤害。

因此,PPP项目中的政商合作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规定,公私双方应当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权责边界,以构建良好的政商合作伙伴关系。

就权利义务而言:一方面,政府应享有准入管理权、经营授权、回收特许权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确保准入制度操作流程透明、信息公开、满足充分竞争的要求;建立有反馈异议机制,对异议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答复;确保私营部门在特许期内专有性的权利并保持有效;对特许权因公共利益被收回对私营部门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应享有投资收益权、资本退出权以及部分项目控制权的同时,应认真履行保证提供资质信息真实;负担擅自处分特许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义务。

就风险而言,政府应当承担的风险为:一般土地获取风险、项目审批风险、政治不可抗力风险(包含非因政府方面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和法律变更等)通常可由政府方承担。此外,为项目的实施政府做好长期的财政规划,强化跨年度的财政约束力,保障相关项目财政补贴的持续性。

此外,民营企业应承担如期完成项目融资风险、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风险(包含完工风险、供应风险、技术风险、运营风险、项目未达标风险)。此外,获得项目相关保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自然不可抗力则由双方承担。

政商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契约自治的法律原则,理清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益边界”,使PPP项目中的政商权利义务关系保持长期稳定。

(三)加强制度供给、规范政商行为。在调研中,普遍反映PPP模式既要避免政府把社会资本当成接棒融资的“冤大头”,也要避免新一轮资本寻租的再分配“盛宴”。这就需要以制度供给为路径,切实规范PPP项目中的政商关系,具体思路为:

延伸阅读:

PPP模式下的政商关系分析(上)

原标题:PPP模式下的政商关系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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