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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NDC看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变化:差异化目标能否对准靶心?

2015-09-10 09:4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冯相昭 刘哲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国家自主贡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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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方法

针对土地部门核算而言,目前尚难以形成共识。欧盟将在2020年前最终确定土地部门核算方法学,美国和加拿大在其INDC中澄清了土地部门排放的具体核算方法,新西兰则指出最终确定的土地部门核算方法学应考虑土地利用的多重目标等因素。

从与《京都议定书》核算规则衔接的角度看,瑞士明确提出了2021年~2030年时间段的减排目标,这与《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类似,新西兰、挪威也在贡献中提出将进一步制定2021年~2030年时间段的排放控制目标,而根据欧盟排放目标的内部落实执行机制,欧盟也将制定类似的时间段目标。

法律属性

尽管提出自主贡献承诺目标被视为各缔约方的国家自主行为,目前在《公约》体系下也并没有确定的国际法律属性,但就目前已经提交的贡献看,其承诺减排目标的法律属性有所不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有很大差异。

欧洲理事会(首脑会议)已于2014年10月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欧盟委员会计划在2015年~2016年将法案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进行表决,因此欧盟提出的贡献有望得到法律的批准。瑞士和挪威业已将自主贡献目标提交议会,有望得到批准。俄罗斯表示现行2020年减排目标是国内法案予以确认的,2030年贡献也将拥有相同的法律属性。

美国、墨西哥和加蓬贡献的法律形式不明,在提交的自主贡献信息中,3国都指出有多项国内法律和相应的规定,能够保证其减排行动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但根据既往经验,美国国会不太可能通过一部法律来认可这一贡献目标;而墨西哥已经于2012年通过了《气候变化原则法》,有望对其做出必要的修订,认可贡献目标。

是否利用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

针对是否利用国际碳交易市场来实现减排目标,目前欧盟、美国、俄罗斯和加蓬等国明确表示不打算利用国际碳市场交易机制实现自主承诺减排目标,挪威提出除开展国内减排行动之外,将仅利用欧盟排放贸易机制。

此外,就自主贡献目标的公平性和力度而言,除中国和塞尔维亚外,大多数缔约方的INDC文件在此方面均有阐述。力度方面,缔约方一般指出各自承诺的减排目标与实现全球2℃温升目标或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提出的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减排40%~70%的要求相符。

INDC对后2020年国际气候治理体系影响几何?

INDC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UNFCCC的基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率先垂范。时至今日,发达国家的人均历史累计排放仍普遍高于500吨碳,而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数据从几吨碳到几十吨碳不等,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没有改变。因此,关于INDC的形式和内容,发展中国家仍应以《公约》原则为指导,要求发达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的减缓和适应行动给予充分支持。

从目前几份发展中国家提交的INDC来看,对国家资助贡献的条件,即对发达国家所应给予支持的要求,阐述明显不足。这将给未来谈判带来困难,很容易使INDC成为发达国家曲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工具。

原标题:差异化目标能否对准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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