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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

2015-09-15 09: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电池回收利用电子垃圾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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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不能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第四条 【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第七条 【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 【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九条 【电池产品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在动力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第三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第十条 【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企业、再生企业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效率。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负责统计本企业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统计其拆卸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条件】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

(二)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

(三) 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 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以下简称“再生利用企业”);

(六)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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