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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

2015-09-15 09: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电池回收利用电子垃圾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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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企业处拆卸动力蓄电池,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按有关要求回收本企业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十四条 【拆卸要求】回收企业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条 【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保证通风良好,正负极触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堆码高度不超过2 米。不同材料类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开贮存。

第十六条 【运输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腐蚀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诊断有过充电经历、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未经过充分放电处理的,应按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 【放电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放电可采取物理和化学两种放电方式。对外壳完好的动力蓄电池宜采取物理放电,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应对热能散发环境做好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受损严重、无法连接放电器的废旧动力电池采取化学放电,化学放电应采用吊装设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搬运入放电液中,同时应对放电液进行收集并交由相关环保处理企业处理。

第四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

第十八条 【利用的原则】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利用应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 【梯级利用规范】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或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梯级利用企业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要对符合梯级利用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贴自有商标以明示该电池产品为梯级利用电池,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产品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再生利用规范】经判断不能进行梯级利用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价资源。再生利用的作业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热解、破碎分选、冶炼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拆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应使用专用拆解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护罩,由专业人员使用自动化的拆解设备、专用起吊工具、绝缘工具等进行。拆解过程应配备电工资质人员进行作业。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后应进行放电处理,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热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热解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置喷淋吸附系统。不得在露天环境下焚烧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二十三条 【破碎分选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破碎分选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破碎分选系统要设立分级,将外壳、集流体、正负极材料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得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

第二十四条 【冶炼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冶炼要遵循国家再生金属标准及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处理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湿法冶炼过程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水处理达标排放,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鼓励采用火法冶炼技术再生利用废旧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火法冶炼系统应安装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标排放,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

第二十五条 【信息记录】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要准确记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来源、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及处理产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五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质量及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O9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 环境体系认证”。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制度设计】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蓄电池时,可以采用收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国家探索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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