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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

2015-09-25 08:24来源:发改委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体系建筑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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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社会层面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建设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开展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包装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等城市典型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构建“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搭建城市废弃物回收平台,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和循环利用水平,深化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动企业余能、余热在生活系统的循环利用,扩大中水、城市再生水等应用范围,鼓励企业生产设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有条件的城市要科学规划建设理念先进、技术领先、清洁高效的静脉产业基地。

(六)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体制机制

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动员,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搭建循环经济技术、市场、产品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强化宣传,建设绿色学校、社区,在中小学教育中普及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创新政策机制,基本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等激励政策,建立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环保监管、市场准入等“倒逼”机制。

各申报城市(县)要结合自身主体功能定位、区域经济特点和资源环境禀赋,科学确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循环经济发展重点,以《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提出的必选指标为建设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相应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同时应当根据自身资源环境特点和循环经济发展基础,提出各具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任务,从备选指标库中选择适合自身产业结构和发展模式的指标,作为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努力方向和重要着力点,突出地方特色,总结凝炼一批可推广复制的城市(县)循环经济发展典型模式,以点带面,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和措施,切实发挥循环经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作用。

三、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

1、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建设,县、县级市可以开展示范县建设。暂不接受直辖市的整体申请。设区的市及下辖县(市)不能同时申报。

2、开展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申报城市(县)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程序安排

(一)提出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联合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二)编报方案

被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推荐的城市(县)根据《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实施方案经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原标题:关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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