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政策正文

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15-09-28 09: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机构环评资质环评文件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已经正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环评机构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促进环评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现就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对象:全国环评机构。

(二)核查内容:环评机构资质证书管理;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管理;环评机构分支机构设置与管理;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管理;近期涉及举报和年度考核反映的出租、出借资质和环评文件质量问题。

二、核查方式

(一)环评机构自报

环评机构向住所所在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本机构在册环评工程师情况(含姓名、身份证号、登记证号、登记类别);下属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名称、所在地、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与环评机构的隶属关系及相关证明,并说明分支机构在承揽、开展环评业务中的工作职责。

2.本机构2015年1月1日以来获得各级环保部门受理的环评文件清单,并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复印件,其中有协作单位(环境监测机构除外)的,需在清单中说明协作单位情况及协作单位参与编制的人员情况。

3.部分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资质的环评机构,应就有关情况提交举证材料,主要包括:相关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合同、环评文件编制费用收款证明、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明、环评文件其他编制人员基本情况、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情况的解释说明等。

(二)省级环保部门核查

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所在本行政区的所有环评机构进行核查,主要包括:

1.及时向相关市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转发本通知,制定具体核查方案。

2.根据环评机构自报材料,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机构,应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

3.对附件2中被举报涉嫌出租、出借资质的环评机构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和取证。

4.对2014年度环评机构年度考核中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或不合格的机构,以及2015年以来日常环评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全面梳理每一项环评文件的具体质量问题,形成书面材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评机构查看更多>环评资质查看更多>环评文件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