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市场正文

【专访】“24个指南”起草 碳交易标准将统一

2015-09-29 11:09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微信作者:郑丹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排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试点地区或沿用已有标准

记者:据您了解,企业碳排放核算国家标准将纳入哪些主要的行业和排放源?

于胜民: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把哪些行业和排放源纳入碳交易管控,目前还没有正式文件公布。由发改委编制的“24个指南”考虑得比较全面,几乎包括了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但不是所有的排放源都适合纳入碳交易,因为执行起来可能有很大难度,而且花费成本太高,引入的数据不确定性也会很大,不利于碳交易制度的良性发展。

试点地区的指南专门针对碳交易,而国家指南适用的范围更宽,有许多折中的考虑。例如,一些行业特点是小企业集中,现有的指南和标准对它们没有做严格的质量要求,即便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将它们纳入进来,这些企业也无法立即按要求提供数据。因此,预计全国碳交易第一阶段会率先纳入石油化工、钢铁、发电等大行业。因为它们有比较好的数据计量基础,而且对一些通用排放源的核算比较准确,在此基础上边运行边慢慢扩展到相对次要的排放行业。

至于排放源,一方面,国家可能不会要求把企业所有的排放源都纳入碳交易体系,可能会先把数据准确度较高(如误差±5%以内)的排放源纳入。受企业本身计量精度和对含碳量估算的影响,企业对某些排放源的核算比其他排放源算得准确,如对固定排放源化石燃料CO2排放的测量结果离真实值一般只有±5%的误差,而对一些逃逸排放(非有意的、由于设备本身泄漏引起的无组织排放)、工艺放空排放(油气生产过程中除燃料燃烧和火炬排放之外,因工艺要求有意释放到大气中的废气流携带的温室气体排放)等计算结果精确度会差一些。另一方面,国家标准可能会把多数行业和企业通用的排放源纳入碳交易,而不是把某个行业一些特别的排放源(如含氟气体)纳入进来,否则会造成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记者:全国现有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排放核算标准与国家标准有何区别?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后,试点地区的核算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关系将如何处理?

于胜民:目前的实践情况是:第一,试点地区关注的是被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对非碳交易的企业不做核算要求,这些地区的指南标准也是专门为本地碳交易而编制的;第二,即使是被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要核算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是限于当地碳交易制度要求管控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从整体情况看,试点地区的指南和标准结合了本地需求和地方产业特点,包括本地主要的排放行业和企业,但考虑的行业相对没有国家考虑的那么全面,对当地没有的行业便未做考虑。而发改委发布的国家指南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基本考虑在内,旨在让碳交易和非碳交易的企业都能适用,因此要求对未来全国碳交易体系中可能纳入和不纳入的排放源和气体都进行核算。这是试点地区碳排放核算指南或标准跟国家指南最大的区别。

目前7个试点地区还需要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明年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时未必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试点地区将在一段时间内仍延续已有的核算方法和标准,再逐渐向国家标准过渡。

另外,如果试点地区发现有国家碳交易体系管控的某种排放源是此前自己未考虑到的,可能会扩展当地指南中的核算要求。总体而言,试点地区碳排放标准只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不过在具体的执行中,试点地区会有一定的自由度和选择余地。

石油化工碳核算面临新要求

记者:在您看来,石油化工企业应按照什么方法计算和分配碳配额?

于胜民:在我看来,碳配额分配方法和碳排放核算方法一样,没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方法论。碳配额的免费发放目前普遍采用两种方法:历史排放法和单位产品基准线法,可以说是各有各的难处。如果按历史排放水平分配配额,早年减排幅度大的先进企业会觉得不公平,因为经过早期大力减排,减排量幅度很大,下一年再减排的潜力就较小了,但还要面对国家配额分配逐年缩紧的趋势,履约压力很大;而相对落后、历史排放高,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往年减排幅度不高的企业,分得的配额会较多,而且一旦把以往积聚的减排潜力集中释放,反而得到了很多配额剩余。

同样,按单位产品基准线来进行配额分配也存在一定问题。因为它要求以行业较高技术水平为标准,参照生产一吨产品的排放量来分配配额。这对相对落后的企业来说,要么大量投入减排技术,要么购买更多配额,所以它们会觉得自己就更不能生存竞争了。

现实中的免费配额也可以采取上述两种折中办法。一般情况下,对于在碳交易开始前已投产的按历史排放法来计算配额;对新增和扩建产能,按未来产品产量,以每个产品的行业基准排放量计算碳配额。

另外,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我认为比较可能采取免费发放加小量限价购买的配额分配形式,不太可能立即采用拍卖的分配形式。

原标题:【观察】碳交易标准将统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碳交易查看更多>碳市场查看更多>碳排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