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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24个指南”起草 碳交易标准将统一

2015-09-29 11:09来源:中国石油石化微信作者:郑丹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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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据您了解,启动全国碳市场将对石油天然气和化工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提出哪些新要求?

于胜民:据我了解,石油化工系统自身有一套企业内部的碳排放核算方法,要求核算的排放源甚至超过国家指南和试点地区的要求,标准更为严格。由于石油化工企业有多年碳核算工作基础,有些已建立企业内部碳排放报送系统,具有提交碳排放报告的经验,将更能适应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后核算方法的变化。

未来碳交易信息会像股票一样,成为企业每天必须关注的内容

不过,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可能对石油天然气和化工企业提出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第一,可能对排放源的数据计量提出精度等级的要求。因为排放量的计算必须基于数据,而数据(如消耗的能源量、原料投入量、产品产出量)的准确度与计量仪器的精确度、按照什么标准来计量等要求密切相关,这些方面可能有更明确的规定。第二,可能对排放因子(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或清除率)的计量有更苛刻的要求。国家指南为所有的排放源都给出了一个缺省排放因子,本是为没有能力自测的企业参考使用,但多数企业往往就满足于使用缺省排放因子。实际上,这些缺省排放因子很多是针对十年前的国家情况,既不能反映现今的国家平均水平,更不能代表技术水平不同的各个企业。所以,未来可能考虑让一些没有实测能力的、小排放企业使用国家指南中给出的排放因子缺省值;但要求排放量大、技术水平好的企业去实测自己的排放因子和碳含量数据,甚至把这些企业实测的排放因子加以统计分析,得到更能反映当年实际水平的排放因子数据作为该行业某种排放源的缺省值,使国家标准中提供的缺省排放因子更加准确。

记者:对石油化工企业来说,解决好一些具体问题有助于做好碳排放核算工作。例如,对于使用权与所有权不一致的企业或设施排放责任如何归属,涉及注册地与生产地跨省的企业排放报告应注意哪些问题,您有何看法?

于胜民:这两个问题是指南编制过程中遇到的比较大的问题。目前的设想是按照运营控制权确定责任归属,比如对一台生产设备而言,谁使用设备,谁负责核算该设备的排放数据,这个要求对石油化工企业比较容易操作。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石油系统内跨省、跨区域的生产企业提交排放报告一般以生产地为准。如果企业是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即可作为一个报告主体单独提交排放报告到企业所在省的主管部门;如果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而企业所在的省也没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将可能采取把该省不是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的部分或者全部石油化工企业“打包”起来的形式,统一将报告提交到省里。

记者:配合全国碳市场的启动,您认为,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应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于胜民:首先要做好在设施层级上核算纳入碳交易的排放源、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的准备,包括数据资料的记录和存档。这要求石油化工企业不仅要掌握在设施层级上核算排放源的方法,还要明确排放数据来自哪个数据源,并且要加强对数据的监测获取和质量管理。比如在排放因子的选用方面,如果企业实测排放因子,要明确对排放源取样、监测和测量的标准,以及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其次,配合未来可能引进的第三方核查,企业可制定一套碳排放管理制度。第三方核查主要是去现场核查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排放源数据的原始记录。比如,进来的原油分几批、量是多少,油罐年初年末的库存是多少,原油进某个燃烧装置时仪表记录的数据是多少等。这要求计量仪表配备齐全、精度高,还要配备相应人员进行读数、记录和存档工作,上述都可以在企业碳排放管理制度中做出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要求。

再次,大型石油化工集团的企业遍布全国,排放量也较大,可以考虑在总部设立碳资产管理工作组或相应机构。

原标题:【观察】碳交易标准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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