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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污染企业对簿公堂咋成“老大难”

2015-10-10 14:23来源:中国吉林网作者:梁江涛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公益诉讼环保部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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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的实施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保障。6月初,辽宁省大连市接连出现两起特大环境公益诉讼,其中索赔逾6亿元的起诉中石油“7˙16”事故污染环境一案尤为引人关注。记者调研发现,大连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区域破冰意义,但起诉方也遭遇了取证难、立案难等困境,暴露出的问题值得重视,相关制度体系需进一步完善。(10月8日半月谈)

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困难是取证,相关行政部门不愿配合。比如对水底生物污染、对海滩的污染等情况,需要职能部门提供数据,但去了后要不到。不难看出,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三难,立案难、取证难、审判难,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

环保官司难打由来已久,细化的制度缺位是根本性因素。从2005年到2012年,先后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故、大连海岸油污染事故、福建汀江污染事件、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等,至今均未被追究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失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由难到易,关键要有细化的法律制度跟进。诸如:谁有资格来代表公共利益打环保官司;个人名义能否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受侵害的居民能否联名提起侵权诉讼或公益诉讼;利害关系人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能否一并提出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第三方监测机构是否有法定义务提供证据;有管辖权的法院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等,现行法律都不明晰,需要通过具体的法条予以明确。

破解取证难,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与阻挠,必须通过细化法律强制性规定环保等职能部门支持公益诉讼。通过制定细则明确,包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在内的所有监测数据、相关资料,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一律予以公开。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对于公益诉讼所需的环境监测数据等第一手证据,环保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公益诉讼发起者的申请及时准确予以提供,并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既不主动公开,又拒绝公民、组织申请公开或提供的,由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追究部门领导与直接责任人责任,公开曝光处理。同时立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可附带行政行政诉讼,发起人可将不作为的政府部门一并告上法庭。

强化信息公开,支持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形式。环境公益诉讼既能减少环保部门受理大量环境纠纷的压力,又能倒逼企业自觉守法生产。因而,公众参与制度还需向前一步走,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解决参与范围、途径、程序以及取证等难点,政府部门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要拿出务实的行动,使公众打环保官司更加便捷,随时与污染企业法庭上见,进而成为盯防污染企业的雪亮眼睛,与环保执法部门一起守望环境安全。

原标题:与污染企业对簿公堂咋成“老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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