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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42件,赔偿量化金额约3亿元。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展示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果,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第一批“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在创新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完善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模式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供大家学习借鉴。
永川区某铝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凤凰湖工业园大安工业组团有大量白色污水通过雨水沟排入一龙河。经查,2019年7月30日,永川区某铝业(重庆)有限公司用隐藏在精馏工艺池子内的抽水泵及3公分的塑料暗管,经雨水沟违法向一龙河、隆济溪及九龙河排放废乳化液(HW09)与油水混合液约6.06吨,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经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鉴定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6.9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19年11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邀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与永川区某铝业(重庆)有限公司开展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永川区某铝业(重庆)有限公司承担污染物清除费用5.6万元、污染物处置费用12.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费9.6万元、鉴定评估费用9.0万元。2019年12月11日,永川区某铝业(重庆)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经验与启示
该案系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污染物造成河道水体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违法排污方式隐蔽,事后毁灭证据掩盖违法排污事实,为违法取证带来困难。案件侦办中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对受污染河道逆向溯源,使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通过大数据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该案探索了“行政+司法”提前介入机制,启动损害调查时,公安机关全程介入侦查取证,有利于案件损害调查、证据保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污染调查及应急处置,防止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邀请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多部门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以有力的证据追究了违法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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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加工过程中,通常要使用乳化液冷却、润滑工件和刀具。乳化液循环使用多次后,变质、失效而产生了废乳化液。这类废水乳化程度高,化学性质稳定,化学成分复杂,油类等有机污染物浓度高COD,可达几万至几十万mg/L,可生化性差,处理难度较大,一般不宜直接进入常规废水处理系统,需单独进行预处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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