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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2015-10-16 08: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地整治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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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农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水利建设、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区域现状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

(四)重点整治区域布局;

(五)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六)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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