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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

2015-10-27 13:34来源:天津政务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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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局长,那么《实施意见》对我市水污染防治的近期工作目标和任务都做了哪些具体规定呢?

刘洁:《水十条》明确了多项限时完成的目标指标和任务措施,在我市贯彻落实过程中,要优先考虑、重点部署、切实推进、狠抓落实,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实施意见》着重强调了2015年底需要完成的重点任务,并明确了责任部门,要求各责任单位立即着手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务必确保按期完成。

一是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由市工信委负责,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市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今年年底前,制定并实施2015年度我市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是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今年年底前,制定完成我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是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市环保局负责,按国家要求,组织完成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典型企业进行排污许可证试点发放,待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下发后,立即依法组织开展核发工作。

四是完成水体排查,公布建成区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由市水务局负责,依照相关标准,今年年底前组织完成全市各类水体的排查工作,确定并公布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并组织实施建成区黑臭水体专项整治方案。

五是控制海水养殖面积。由市农委负责,按照国家确定的我市海水养殖面积控制目标,组织开展海水养殖控制工作。

六是京津冀区域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由市环保局负责,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积极配合环保部,协调京冀两省市,从水环境监测网络、水环境联动执法及水污染应急响应等层面,基本建立起京津冀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实施意见》明确了各部门和区县任务分工,那么对落实各方责任方面都有什么具体要求呢?

刘洁:《实施意见》对落实各方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要强化区县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我市贯彻落实《水十条》的主体,要对各自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细化责任分工,将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第二要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全市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各项责任。中央驻津企业、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责任。指导督促全市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第三要严格目标任务考核。一是实行全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递交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要对各区县、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逐一进行分解,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相关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党政“一把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二是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考核问责制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确保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可实施、可考核、可追责。

主持人:我们看到,《实施意见》每项任务中都涉及到了多个部门,那么这种部门协作机制是怎样的呢?

刘洁:贯彻落实《水十条》、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单独靠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所以《实施意见》秉承了《水十条》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统筹兼顾了各部门职责,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实施意见》共明确81项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共涉及环保、水务、发改、工信、农委、交通运输等30多个部门,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起“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原标题: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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