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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2015-11-02 08: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生态文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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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省、市绿色矿山建设。浙江、河北、江西研究制定了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和相关鼓励政策。内蒙古、贵州制定了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方案。广西、江西和北京编制了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第六章 矿产资源管理与政策

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2014年以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共修改了3项行政法规,发布了2项新规章,取消了23项行政审批事项,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进行了部分调整。

一、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变化

1.修改3项行政法规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有:

(1)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一是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修改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二是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三是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四是删去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一是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修改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二是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三是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修改: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发布实施2项新规章

(1)发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14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

(2)发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4年5月7日,发布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其核心原则是规范行政权力,保护群众权益。

3.审批事项变化

(1)取消23项审批事项

2014年以来取消与矿产资源相关的行政审批及非行政审批项目23项,包括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等(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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