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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住建部印发《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通知全文(附编制指南+指标解释)

2015-11-06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余热利用空气质量低品位余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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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发改委网站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到相关地区要全面调查掌握余热资源利用情况,优化设计余热利用方案,建设余热高效利用体系,创新项目运行机制,大力推进余热暖民工程实施。

发改环资[2015]249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青岛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用于城镇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缓解城镇化过程中快速增长的供热(包括供暖和供生活热水,下同)需求与环境压力之间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 53 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

2014 年,我国北方地区城镇采暖面积达120 亿平方米,其中城镇集中供热面积为71 亿平方米。采暖用能超过1.8 亿吨标准煤(燃煤约占90%),不仅消耗了大量能源,还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是我国北方地区冬季雾霾的主要成因之一。与此同时,我国北方地区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化等行业仍有约3 亿吨标准煤低品位余热资源尚未利用。

近年来,北方部分城市探索开展了回收利用工业低品位余热用于城镇供暖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表明,工业低品位余热供暖的热源成本远低于燃煤和天然气供暖,在经济和技术上均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实施余热暖民工程,推进具备条件的地区集中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用于供热,可以降低供热成本,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二、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安全稳定原则。城镇供热涉及民生,余热暖民工程必须把保障安全稳定运行放在首位。实施余热暖民工程的地区,余热热源供应单位应满足经营状况稳定、资信良好等条件;供热系统必须协调配置相应的备用热源和调峰热源,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可靠。

2.因地制宜原则。立足本地区余热资源利用现状,结合城镇供热需求和发展趋势,因地制宜利用余热资源。

3.鼓励创新原则。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改造包括供热管线敷设等,具有初期投资大、回收期长等特点,鼓励通过改革供热体制、创新投融资和运营模式,推动余热暖民工程实施。

4.多方共赢原则。余热暖民工程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协调利益相关方,力争实现热源供应单位节能节水增收、地方政府减少供热财政投入、居民适当降低供热费用支出等多方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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