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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5-11-13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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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环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评定为信用差:

(一)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2次及以上;

(二)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下;

(三)不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检查、考核和考评,或在检查、考核和考评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四)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编制环评文件;

(五)信用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出现不良情况;

(六)受到个人、单位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负有重大责任;以及其他信用差的情况。

第十一条 环评工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评定为信用不良:

(一)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低于70分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低于70分;

(三)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技术审查、环评审批中被认为存在重大原则问题,或不能按时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报批要求,一年内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准2次以上;

(四)被建设单位投诉,一年内经调查属实2次及以上;

(五)其他信用不良情况。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在环评从业中同一行为被多级环保部门表彰或通报批评、处罚,以最高级环保部门为准,计1次。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各环评机构首次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时要及时将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信息按附件格式报送省环保厅,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未报送,或报送不及时,经发现按信用不良论处。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评价资质申请与使用,以及在环评合同(协议)签订与履行、现场踏勘、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环评审批和机构监管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

(一)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评),以及技术审查单位的环评技术审查;

(二)个人、单位的投诉、举报;

(三)媒体报道;

(四)外省市环保部门的通报情况;

(五)环评机构考评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采用《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机构监管以及在环评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后,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十六条 在每年2月底前,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向省环保厅报告上一年度环评文件技术审查退回的统计情况;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应向省环保厅报告上一年度各级环保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的通报批评、处罚情况,以及环评文件技术审查退回和不予批准的统计情况。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向各级环保部门检举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检举的环保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限为上一年度。评定结果反映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在上一年度没有环评业绩的,原则上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对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视为同意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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