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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5-11-13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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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归档,建立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诚信档案,并在全省通报,在门户网站公布,以供社会监督,便于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通报表扬信用优秀环评机构,优先支持信用优秀环评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事业项目的环评工作;对注册地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在申请办理评价资质变更、延续、升级和评价范围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出具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不良或差的环评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法人代表;

(二)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我省环评业务;

(三)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注册地在我省的环评机构,6至12个月内不予支持其申请办理评价资质变更、延续、升级和评价范围调整等工作;

(五)信用等级评定为差的,以及连续两年出现不良的,取消下一年度评定信用优秀资格;

(六)建议环境保护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评价资质等级或吊销评价资质;信用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出现差的,建议环境保护部吊销该机构的评价资质。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不良环评工程师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我省环评业务;

(三)责令其向所在环评机构作出书面检查,其所在环评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建议环境保护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环境保护部吊销个人环评工程师资质。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不良或差的环评机构及信用不良环评工程师,相应环评机构应向省环保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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