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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培养公民环境意识。当前公众环境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呼吁环境问题的早日解决,但具体到个体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仍然存在。我们想知道,我国公众环境意识处于什么发展阶段?环境权利与义务是怎样的关系?环境义务的边界是什么?怎样推动环境义务履行?
崔建霞,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多年从事环境哲学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正义研究”,出版学术专著《公民环境教育新论》。讲授哲学、美学、伦理学,主讲课程《哲学思维与美善人生》入选北京高校优质课程资源共享联盟。
对话人: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崔建霞
我国环境意识处于什么发展阶段?
■处于主张环境权利的阶段,对环境义务缺乏深刻的认知
中国环境报:现在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希望环境问题能早日解决。但一些邻避项目建设时很多人都会说别建在我家后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仍然存在。怎样解释这种现象?是否意味着公众善于强调环境权利而怠于履行环境义务?当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和行为处于什么阶段?
崔建霞:当前我国公众仍处于主张环境权利的阶段,公众越来越有环境权利意识,但对环境义务还没有建立起深刻认知。从整个世界来看,这也是环境运动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20世纪可以说就是一个主张权利的世纪。西方也经历了从最开始邻避项目“不要建在我家后院”到逐渐“不要建在所有人的后院”的环境意识扩展过程,从主张自我权利向关切他人权利过渡。目前,我国公众主要处于主张自我环境权利即“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阶段,具体表现为每一个人都谴责环境不公正,但针对自己时,又都想让别人承担不公正,而自己享有公正。
环境保护部2013年《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等研究显示,中国公众对环境保护呈现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够 ,知行存在反差的特点。这一现状说明,公众在某种程度上没有意识到在环境保护的滚滚大潮中自己既是观众也是演员。每个人既是环保舞台的演员,是环保的主角,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作为观众或旁观者,也要从他人的环保行为中借鉴经验,并监督别人履行环境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特点是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强,环境保护呈现自上而下的助推模式。而西方国家环境保护路径是自下而上的,先是公众发现环境问题,有了环境意识的认知,兴起了环境运动,然后推动政府部门建章立制,加强环境管理。在这种模式之下,公民环境义务意识易于在个体实践中形成并得到强化。而我们是自上而下的模式,个体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主性与义务感停留在等待与依赖的状态,就像孩子对家长一样,依赖性强了,实践的机会少了,孩子自身的内在作用发挥不出来,责任意识也建立不起来。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提出,推动形成自上向下和自下向上相结合的全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大格局上确定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为公众的参与实践起到引领和保驾护航的作用。社会共治模式有两个方向,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管制,二是自下而上的民众动员,两种力量相向而行,交汇融合成一种巨大的合力,推动环境保护目标的最终实现。
环境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
■在特定的时期环境权利诉求可能是主要方面,但不意味着可以不履行环境义务
中国环境报:当前我国已经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公众的环境权益进行保护,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等。环境权利与义务是否应该是对等的?公民应该有哪些环境义务?理论依据是什么?
崔建霞:包括德国哲学家马克思、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在内的很多思想家都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一个共识,即一个具有合理性的社会,一定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社会。不能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有无义务的权利;不能享有较多权利而承担较少义务,也不能承担较多义务而享有较少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不能不统一。可以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或者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就是公平正义。正是这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反过来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民众,将自己的环境理念及环境行为规约在权利与义务的天平上。没有哪一个社会崇尚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也没有哪一种制度主张人只承担义务而不必享受权利。
公众应该有哪些环境义务,要具体到不同的地域和行业,环境问题的特点是不一样的,很难从具体层面界定整体的环境义务。但从问题的根本上看,环境义务不外乎两大类:一是是否以不损害的方式对待你所踏足的自然与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就是你的生态足迹怎样。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为人所忽略的一点,就是在保护自然与生活的环境时,你是否只保护了与自己相关的自然和生活环境,而把环境负担、环境风险、环境损害转移给了别人。比如把自己的家收拾得非常干净而把垃圾倒在别人的门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把穷人的耕地变成富人的生态保护区,而忽略穷人的生计问题等。环境保护行为是否关注了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日益成为环境义务的另一个重要维度。
中国环境报:有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污染很严重,我的环境权利还没有完全得到保障,我就可以不履行义务。
崔建霞:权利的全方位实现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义务的履行却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在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主张环境权利或维权可能会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环境义务。之所以叫义务,就是即使不愿做也必须做的职责。无论从环保发展大势来说,还是从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内涵来讲,必然要从环境权利转向环境义务,或者说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之间的对等与均衡。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动态地走向统一,这才是比较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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