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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付重点项目)

2015-11-25 09: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环境保护土壤治理重金属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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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以及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地区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向河流排放矿坑涌水应达到相应河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重点对加强周边耕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论证;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改、扩建和整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提出“以新带老”等治理措施要求,妥善解决现有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4.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

认真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各县区要按规定抓紧完成本地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并于2015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点的清理工作。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申报登记,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严格执行饲料国家行业标准,切实控制畜禽养殖饲料中铜、砷等重金属元素添加量;大力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防止水体和土壤重金属污染。(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二)严格执法,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

1.强化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

加快推进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整治,对列入《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及工业园区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每2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完善污染物产排详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档案和风险应急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安全处置。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现场巡查力度,提高监测频次,从严从重查处未批先建、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故意偷排等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强制关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

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和环境应急监控管理体系。严格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缴存保证金,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各县区应将涉重金属排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和日常巡查制度,强化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严厉打击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砷、铅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或挂牌督办;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3.严格农业污染源综合控制。

建立和完善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重点加强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使用管理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防止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及生物农药试验和示范推广,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有机氯农药替代技术和替代药物的推广。科学施用化肥,提高肥效、减少施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畜禽养殖粪污经无害化处理检测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还田利用。制定污水灌溉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容器、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防止农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4.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管。

加强对城镇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按照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强化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及转移过程监管,落实污泥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各项措施,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15年,所有县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应达标排放。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综合整治,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三)保护优先,确保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1.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各县区要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以县区为基础单元,将本地区连片耕地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见附件2)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加快划定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面积和边界,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地块名册,报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在进一步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后,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分,建立相关数据库。(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2.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污染源排查和整治。

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排查,以涉及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为对象,对污染物种类、产排量以及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编制污染源整治方案。对严重影响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并责令其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削减、控制废水废气中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引导企业或专业工业园区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水的深度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3.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管理制度。

制订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管理办法,严格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与调整,加强保护设施建设。禁止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皮革、石化、药品制造、电镀、印染、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严格控制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周边新建严重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沉降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投入品使用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建立和完善重点农田灌溉水水源调查、评估、监测及预警制度。设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点位,开展定期监测。2015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档案和环境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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