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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

2015-12-01 09: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漳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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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充分利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市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级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质监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等参与)贯彻落实省里修订后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漳州中心支行、市经信委、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福建银监局漳州分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政府及省直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发改委、人行漳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漳州分局、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流域内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九龙江流域、饮用水源地上游地区治污和生态建设的资金支持,如建立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基金。其他不跨县界的流域,有关地方要积极推进流域生态补偿。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经信委、公安局、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局等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监视制度,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管,加强海洋倾废和海域采砂的执法监察。(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公安边防支队、漳州海事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里统一规划,健全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财力保障,加快落实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海洋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漳州海事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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