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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细化监测数据造假责任

2015-12-03 09:47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检测监测结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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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江苏省苏州市环保局近日制定《污染源自动检测数据造假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严查自动监测数据造假。

此次检查,苏州市将突出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重点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包括未按规范采集原始样、稀释或过滤原始样;通过修改仪器参数或仪器自动生成等方式伪造监测结果;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未按规范传输、处理原始数据,造成现场端、数采仪、监控平台数据不一致等。

同时,记者注意到,苏州市将通过修改仪器参数或仪器自动生成等方式伪造监测结果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认定,将伪造监测结果的责任明确到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

据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许皓介绍,首先,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单位必须与排污单位签订运维合同(协议),然后环保部门结合有效性审核,实行仪器参数备案登记制度。这样的责任细化,也避免了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相互推诿。

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工作人员不能进入的监控房,如发生修改仪器参数伪造监测结果的行为,则是运维单位的责任;反之,如排污单位工作人员能进入的监控房,运行维护记录应写入仪器参数,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如发生修改仪器参数伪造监测结果,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运维单位发现排污单位通过仪器自动生成等方式伪造监测结果,及时通知环保部门进行查处的,是排污单位的责任。

此外,自带设备,提供监测数据的运维单位,通过仪器自动生成等方式伪造监测结果,是运维单位的责任。其他,运维单位与排污单位同责。监测仪用试剂浓度、纯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如果监测仪用试剂浓度、纯度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影响测量的准确性,是运维单位的责任。

另外,除了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平台异常数据修约、现场端采用模拟量上传的数据,存在偏差外,其他与监控平台不一致数据均为篡改数据,是排污单位的责任。

数采仪、现场端数据要求保存一年以上。数采仪、现场端非人为恶意损坏报环保部门备案,缺失数据不预追究相关责任。数采仪、现场端非人为恶意损坏未报环保部门备案,数采仪、现场端人为恶意损坏,缺失数据均追究排污单位责任。对于造成数据传输不规范,原始数据不能准确上传到监控平台的,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因数采仪维护单位未按规范传输、处理原始数据的,是数采仪维护单位的责任。

原标题:苏州细化监测数据造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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