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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涛:二法将出 以二维法分析特许经营和PPP的关系

2015-12-06 09:33来源:E20环境平台作者:薛涛关键词:PPPPPP模式特许经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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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是个很偏门的领域,我能想到的最好的例子就是出租车,由于存在政府特许,牌照是被政府监管的具有“特许经营”属性的“弱垄断附加”。对这部分的PPP的特性,长期被忽视了。仔细想来,这才出来了对政府额外征收牌照费的争议,和杭州取消牌照费后的大家的一致好评。

3区我认为则是典型的应完全抛开特许经营概念的PPP领域。上述项目的社会资本参与方,其用户只有一个,就是政府自己,因此几乎所有项目在目前都要极大比例的依赖政府支付,而几乎没有什么经营性特征。这个区域,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是典型的平等的买卖关系。特许经营的诸项特征,均与此格格不入。比如,哪有什么垄断性特征?由此何必要授予特许经营权。另外,何来价格听证机制?价格是有平等买卖双方公平约定并以此执行。比如,何来争议要去行政复议?作为平等买卖双方,出现争议,必须走仲裁或诉讼,才能保障PPP社会资本参与方的基本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区域还有个现象,就是很大比例,政府没有收费来源,而是要通过土地出售收入或税收支付。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服务是这个区域最准确的基本逻辑,政府采购型PPP是这个区域最合适的词汇。在这个区域中具有强融资强度的项目,由于背离资产属性,政府支付信用又不完善,是我们现在在PPP推进中最容易放空的领域,比如海绵城市和土壤修复。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的特许经营立法草案的描述中,仔细读来,以“公共服务”一词为名,将这部分区域都包含在内,是极其不可取的,会带来各种基本逻辑的混乱,而影响PPP的健康发展。而未来环保治理的大部分支出,都会落在这个区域,这是笔者为此冲动大声呐喊的主要原因。

4区我之所以留到最后说,因为这是个最敏感的区域。捅漏了说,就是未来特许经营法和PPP法覆盖重合最容易出现的地方。在不具备经营属性这个特征上,4区是与3区一致的,也包括仅有政府作为唯一用户(发电或者沼气出售这种成本补充行为的存在不能模糊其核心逻辑),真正的收益者无法付费(路桥)或者只能付费给政府(污水垃圾等)。在这个领域作为垃圾厂、污水厂乃至餐厨厂通常采用BOT模式,其本质是政府需要以“照付不议”的保底量方式按质按量提供处理物,如果未能提供,则需要支付基本的费用保障社会资本参与方的成本回收。同理,处理价格来自事先约定和采用调价公式刚性调整,并不适用听证会调价机制。又如我个人强烈认为,在这个区域,如果出现争议无法解决,当然应该走仲裁或者诉讼,行政复议违背公平极其不可取。

然而,王强博士的建议也使我陷入思考,考虑到10多年的历史成就的积淀,将其作为特许经营存在,在这类项目的强资产属性特征上有很多吻合的好处,比如前文提到的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的模式和最近的突破,还有长期以来将污水、垃圾等市政六项的环保部分纳入特许经营的习惯。

此外,再结合我钟爱的环保领域PPP说几句:第一,我依然认为环保领域几乎都落在了3、4纵向区域,特许经营的很多基本逻辑存在诸多不适合。第二,结合水十条的刚性要求而带来未来需求旺盛需要重点关注的,具有“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特征的城市小流域治理(也包括海绵城市和黑臭水体等高热领域)的项目,往往会具有横跨3、4区域,比如河道整治和污水厂乃至管网的打包。将本属于3区域的弱资产属性大大加强。典型案例就是南宁那考河项目。第三、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当前环保治理的核心矛盾是如何提高治理效果而突破系统集成的难题,在环保治理项目中过于强调“2724”号文所提到的那种“经营性”开发往往会导致舍本逐末,这部分在我之前所写的“环保领域PPP推进的六大障碍”中已有详述。

五、二法走向的建议

由于目前各部委立法出文都有不约而同的“泛化”的偏好,我认为,如果无法阻止泛化,那么,尽量分类并各自针对性描述,也许是个弥补基本逻辑模糊的方案。

此外,结合现在两法并行的局面,未来的走向,也许现在还未可知,如果PPP法最终流产,我们只能希望,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立法中,将特许经营分为政府管制型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型特许经营,并对非设施属性的公共服务采购结合其特点分别描述。

如果PPP法得以进行,很大概率上它将落后于特许经营法出台,这种情况很类似于当年的招标投标法在前,政府采购法在后的局面,那么有两种选择,一种,依然可以按上一段所述,完善特许经营法的分类和对应措施描述,但应该(估计如果两法并存,实现这个目的问题也不大)将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部分从特许经营法的范畴中剔除,纳入PPP法的范畴。

第二种,更彻底的将3区域的项目类型从特许经营法中挪移到PPP法的范畴,但需要反之对应的,在PPP法中将这种设施属性(资产属性)强的类型区别于一般的政府采购服务,对其资产性进行针对性的描述,弥补失去特许经营系统的不足。而这种局面,是作为一个“较真癖”的我所期待看到的局面。但是,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实现的路径将十分艰难。

最后说一句,无论哪种局面,我所呐喊的最大诉求,就是希望法律的起草者,采用“分类、分类、再分类”的方法,将诸多不同类型的PPP(特许经营)项目属性明晰化,并分别予以针对性的措施,唯此,才能让这一轮PPP的发展超越当年建设部126号文的精彩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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