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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土壤污染修复在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应用

2015-12-15 09:50来源:同方评估作者:顾海波 袁援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环境土十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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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污染源—污染途径—污染受体”对修复技术类型进行划分,划分结果如下表。

3相关问题的思考

        (1)土壤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

目前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种:①谁污染谁负责,②谁受益谁负责,③国家承担。待确定了土壤污染的主体或土壤修复的受益者,即可确定土壤修复的评估及修复主体。一般情况下,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铀矿、石油(天然气)类复垦方案的污染方即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承担土壤采样、检验、分析及修复的技术单位开展该项工作。

根据《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中关于验收的定义:在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完成后,对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场地修复是否达标并总体评估修复效果的过程。目前,该项验收工作尚未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随着“土十条”的即将正式推出,该工作的组织部门、验收部门、监督部门将相继明确。

(2)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的资金通常来源于建设企业自身,通过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来落实。土壤修复的的资金来源一般分为三种情况:①地方政府,②国家政策资金支持,③企业自筹。一般情况下,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铀矿类复垦方案的污染方或受益方即为建设单位,对于污染责任明确的场地,由制造污染的企业自行出资进行污染调查和治理。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企业主动出资进行污染场地修复的动机渺茫。可以考虑先期在土地复垦保证金中适当增加一部分土壤修复资金,后期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3)土壤修复的监管措施

土地复垦通常由复垦方、地方国土资源局、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由国土部门和银行对复垦的进度以及复垦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管,复垦方还应接受社会对土地复垦实施情况的监督。场地污染修复工作则涉及到环保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等多个监督主体,如何协调各单位之间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原标题:浅谈土壤污染修复在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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