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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经环保部门近一个月异常艰辛的反复查证,成都市新津县成功告破一起性质恶劣、踪迹诡秘的夜间偷排污水事件,其主要责任人因违法排污随即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严厉惩处。
这起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新津县环保局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典型案件,到底经历了一个怎样的曲折过程?记者近日通过走访当地环保部门还原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村民举报,农灌渠水被污染
今年10月12日晚上9点,新津县环保局的应急值班电话响起,有村民反映,“新平镇仙鹤村的农田灌溉渠三分斗渠在流经县工业园A区后水质呈黄色,怀疑是一家生产玻璃的B企业在偷排污水”。接到值班人员的报告后,县环保局副局长陈琪立即安排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实际上,这已经是连续3天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针对这一事件展开的第四次调查了。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三分斗渠在进入园区前后的水质确实出现了明显变化,但由于园区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错综复杂,特别是经过园区企业时大多为暗沟,其中一段还被空地上两米多深的荒草掩盖,调查难度非常大。
“从群众反映的情况看,其偷排时间主要集中在夜间。”陈琪告诉记者,为了能现场抓获企业偷排的确凿证据,执法人员进入B企业厂区后,立即对其生产车间和废水排口进行检查和采样,但比对结果却显示,沟渠废水与B企业车间排放并不一致。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用提前准备好的撬棍撬开B企业所有污水井盖进行检查,证实企业的确没有生产废水进入三分斗渠,而且三分斗渠水质在进入厂区前后也没发生明显变化。
环境执法人员随后借着夜色沿三分斗渠上游方向前行,对相邻的10多家企业从原材料到产品生产的所有工序,以及生产车间的各个角落进行核查,仔细搜寻与三分斗渠特征污染物一致的污染源。凌晨1点,执法人员在距离四周企业较远的一处空地沟渠发现了疑似污染源头。然而遗憾的是,经两个多小时的排查后,依然没有找到暗管和排口,排查线索由此中断。
反复摸排,调查取证一度陷入困境
第二天上午,根据三分斗渠废水呈黄色、pH值呈酸性等特征污染物种类,新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召开案情分析会,在梳理调查情况后认为,极有可能是有人将机械加工企业常用的酸洗废水用罐车拉至空地处倾倒。
为了尽快查到倾倒者,新津县环保局做出一系列决定,由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牵头,安排执法人员加强夜间巡查和蹲守;加强沟通协调,由县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单位,针对空地及空地周边道路安装监控设备等。
10月17日,群众再次反映三分斗渠水质污染,可是当陈琪带队赶往现场调查时,三分斗渠水质已恢复正常,只是沟渠中尚有些许残留的黄色铁锈状沉淀物。据现场情况推断,偷排废水应该是在10月16日晚上。
在随后的两周里,县环保局又多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三分斗渠水质泛黄,而且基本上都是发生在周末。“就像前面所讲的那样,经过反复的清理排查,仍然没有获得更多的有效线索,调查工作陷入困境。”执法人员心急如焚。
案情侦破,严惩企业责任人
直到11月2日,案情开始出现重大转机。
这天,有10多位村民到县环保局反映,三分斗渠在周末被再次污染,导致下游农灌水无法使用。根据执法人员夜间巡查、监控视频也未发现异常等情况,县环保局决定调整调查方向,再次向周边企业寻找突破口,这次将调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将每个厂区的雨水排口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在新划定的范围内,环保部门针对三分斗渠特征污染物种类,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排查后,将重点放在了距离三分斗渠几里之外的一家制造冷轧钢的F企业。在前期排查过程中,由于这家新建企业尚未竣工,环保设施还没有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加之距离三分斗渠较远,所以未被纳入重点调查对象。
11月3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冒雨进入F企业检查,通过整个上午对F企业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的现场查验,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常规检查,依然没有发现这家企业涉嫌偷排的蛛丝马迹。
但凭借着多年积累的环境监察工作经验,执法人员断定这个企业极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在当天下午杀了个回马枪,最终在企业酸洗废水处理站收集管道旁边发现了一个极为隐蔽的暗管。大家顺着其走向摸排发现,暗管直通厂区雨水沟,并通过市政雨水管网和地形掩护,最终进入几里外的三分斗渠。
针对F企业私设暗管偷排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新津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11月17日,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公安局于11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F企业酸洗废水处理站负责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送县拘留所执行。
“对于这样的环境违法行为,年年罚,年年曝光,却年年还有企业大胆犯险。必须进一步健全环保与公检法联动机制,切实加大环境违法成本,对一切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成都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秦晓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悉,为加强防范,成都市环境执法部门要求全市产生污染物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并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同时,深化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对存在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进行“三责并究”,在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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