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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5-12-22 11: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塑料废塑料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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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的生产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撤销公告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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