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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情形之一。环境公用设施推行第三方治理的许多问题尚在思考、研究、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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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的认识
目前,对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的认识还存在分歧,普遍有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
1、严格环境执法催生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产业
有些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都认为,只有严格环境执法,才能催生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产业。好像严格环境执法就是为了催生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产业。这是错误的认识。错在对环境执法目的和功能的误解。环境执法是为了督促环境管理相对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如果偏离这一正确认识,则必然会将环境执法引入歧途。可见,严格环境执法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但不仅仅是为了催生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产业。
2、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必须强制推行
当下,有些环境执法人员甚至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都认为,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必须强制推行。
那么,什么是第三方治理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是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这是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最权威界定。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公用设施单位和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是典型的委托关系。环境公用设施单位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治理污染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治理达标,排污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不能采用强制推行的方式。
二、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范围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当在什么行业产业领域推行呢?在实践中有关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这一规定说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首先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推行。因为,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是环境基础设施,是公用设施,具有公益性,依法应由政府建设和运营,政府是业主。因此,环境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是政府分内的事情。那么,政府是自己(城市建设部门)建设运营还是委托第三方治理公司建设运营,由政府决定。这是合法、合理的。
但是,有种观点认为,可以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范围扩大到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属于指定企业接受中介服务,有强制性的意味,不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规定不一致,也违反了政府转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的要求,还侵犯了企业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由以上可知,目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农村环境整治等为重点的公共服务领域。当然,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及其他排污企业自愿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治理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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