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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2016-01-14 14: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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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助燃油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检修时,应加强通风,使用防爆工器具,做好防静电措施,并禁止携带火种和电子设备。

9.2.5 焚烧厂清灰除焦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9.2.5.1 应结合余热锅炉内部结焦积灰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的清灰打焦的施工方案;

9.2.5.2 清灰除焦人员进入前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9.2.5.3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

9.2.5.4 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

9.2.5.5 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行或滞留;

9.2.5.6 监护人员应在现场监护,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9.3 职业健康管理

9.3.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

9.3.2 焚烧厂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高温、噪音、臭气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9.3.3 焚烧厂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9.3.4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10 环保管理

10.1 一般要求

10.1.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配置专职环保人员。

10.1.2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10.1.3 环保设施禁止擅自拆除或闲置。

10.1.4 焚烧厂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0.1.5 焚烧厂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0.1.6 焚烧厂应建立环保台帐,台帐应包括:资质证明、监测报告和数据报表等。

10.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2.1 烟气污染物的排放、飞灰与炉渣的处理、生活垃圾渗沥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处理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要求。

10.2.2 厂界臭味控制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中的相关要求。

10.2.3 厂界噪声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控制标准》GB12348中的相关要求。

10.2.4 焚烧厂污染物排放的本项目环评批复、地方标准如高于国家标准,焚烧厂应执行本项目环评批复、地方标准中的最高要求。

10.3 监测管理

10.3.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采样口。

10.3.2 焚烧厂应按《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271 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及进行信息公开。

10.3.3 焚烧厂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应每季度监测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应每年至少监测1 次。其他大气污染物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4 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结果应按有关规定与主管部门联网。

10.3.5 焚烧厂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要求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并定期比对。

10.4 飞灰和渗沥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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