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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2016-01-14 14: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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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焚烧厂设备系统定期检修的质量验收应执行三级验收程序。

7.1.12 焚烧厂检修应按照计划准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启动试运、检修后评估等环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7.1.13 焚烧厂应建立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状态监测和诊断组织机构,应用先进的检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对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影响大的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逐步实施状态检修,提升检修管理水平。

7.1.14 焚烧厂应在每年底前将下一年度检修工作计划向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报批,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报告备案,以便相关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调度和环境保护监督等工作。同时在实施年度检修工作计划时应在检修工作开工前一周和检修工作结束后一周向相关部门报告。

7.2 技术要求

7.2.1 焚烧厂的日常维护应重点检查维护以下内容:

7.2.1.1 垃圾吊:抓斗、销轴、轨道、刹车、液压系统、润滑系统等。

7.2.1.2 炉排液压系统:液压泵、冷却泵、液压缸、液压管及接头等。

7.2.1.3 输灰渣系统:链条、链轮、轨道、减速机等。

7.2.1.4 烟气净化系统:反应塔、布袋除尘器、石灰浆系统、活性炭喷射系统等。

7.2.2 应结合分级检修对垃圾抓斗起重机进行外观腐蚀、轨道磨损、刹车及滚筒抱闸等安全部件运行可靠性、抓斗液压缸及阀块泄漏等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7.2.3 焚烧厂分级检修应对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各部位耐火材料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应进行烘炉。

7.2.4 焚烧厂A、B、C 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7.2.4.1 A、B、C 级检修时,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C 级以上检修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

7.2.4.2 A 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

7.2.4.3 A 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金属监督检查工作。

7.2.5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的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

7.2.6 对余热锅炉受热面检修时,割管作业应采用机械切割,不得使用火焊切割;检修焊口应作100%的无损检测;余热锅炉承压部件经重大检修或改造后,应进行超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必要时进行冲管。

7.2.7 焚烧炉、余热锅炉、脱酸反应塔及袋式除尘器灰斗应除焦、清灰。

7.2.8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

7.2.8.2 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

7.2.8.3 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并应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

7.2.8.4 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

7.2.9 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各项目检查及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7.2.10 汽轮机A 级检修应进行汽门严密性、汽机超速保护等常规试验。

7.2.11 发电机组、变压器、开关等电气一次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7.2.12 电气继电保护、励磁调节器、备用电源投入装置、快切装置等电气二次设备应进行校验及试验。

7.2.13 热工仪表及自控设备应进行检修维护、校验,并应做好记录;检修完工后应对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的联锁保护及汽轮发电机组的联跳保护进行检查试验。

7.2.14 应对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测温元件及回路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

7.2.15 应对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装置(CEMS)进行检修维护,主要部件检修后应重新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7.2.16 应对除灰渣系统设备进行清理、检修,根据磨损情况判定设备寿命并进行有计划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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