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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2016-01-14 14: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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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 设备有严重缺陷或异常情况不能做轮换、试验时,应报告并做好记录。缺陷或异常消除后,应立即进行轮换、试验。

6.1.7 焚烧厂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迅速解除人身和设备危险,找出发生故障的原因,尽快恢复设备运行。

6.1.8 焚烧厂应定期召开生产早会、运行分析会和专项会议等生产例会。

6.1.9 运行人员应执行运行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各项生产指标和设备运行状况,研究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类改进措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6.1.10 焚烧厂应加强生产运行数据记录工作,应全面、准确记录运行管理情况,应包括垃圾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6.2 技术要求

6.2.1 焚烧厂应加强垃圾接收及汽车衡计量管理工作:

6.2.1.1 汽车衡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精度应符合要求。

6.2.1.2 进厂垃圾应称重。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等各项数据、信息应详细记录存档,并按主管部门规定形成日报表和月报表,报表数据与主管部门共同签字确认。

6.2.1.3 外运委托处置的渗沥液、飞灰、炉渣等应做好称重工作,并统计存档。

6.2.1.4 应加强入厂垃圾的管理,垃圾接收种类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第6 章的规定。

6.2.1.5 卸料大厅应保持地面干净、整洁,防坠落、防撞措施及交通指示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6.2.2 垃圾存储和投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1 入厂垃圾在垃圾池内应加强混料、渗沥液导排、发酵和进料管理。

6.2.1.2 垃圾抓斗起重机制动、大/小车行程限制器、防撞器、钢丝绳、抓瓣、液压系统等应运行正常,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6.2.1.3 垃圾抓斗起重机按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注册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审检。

6.2.1.4 焚烧厂应定期对进厂垃圾、入炉垃圾进行检测,包括垃圾容重、含水率和热值等,并做好记录。

6.2.3 垃圾焚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6.2.3.1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6.2.3.1 的要求。

表6.2.3.1 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注: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项目设计要求,每月应进行一次热灼减率抽样检测,并存档。

6.2.3.2 焚烧炉应加强燃烧调整,入炉垃圾不应超过设计能力的10%。

6.2.3.3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6.2.3.1 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在焚烧炉启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满足

6.2.3.1 的要求,焚烧炉应在4h 内达到稳定工况。

6.2.3.4 炉膛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100Pa~-30Pa 负压运行。

6.2.3.5 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导致炉膛温度无法满足6.2.3.1 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时,应启动垃圾助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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