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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2016-01-14 14: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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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 焚烧炉在停炉时,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并满足6.2.3.1 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的要求。

6.2.3.7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6.2.3.6 要求操作停炉。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h。

6.2.3.8 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积不应超过60h。

6.2.3.9 启停炉应执行操作票制度,按照厂家启停炉曲线控制速率。

6.2.4 烟气净化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2.4.1 排放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立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连续在线监测项目应包括烟气的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

6.2.4.2 袋式除尘器年投入运行率应达到100%,应定期进行滤袋性能检测和袋式除尘器检测,袋式除尘器漏风率≤2%。

6.2.4.3 启停炉过程中烟气应全程通过布袋除尘器,不得走旁路。正常运行期间禁止旁路运行。

6.2.4.4 每条生产线应配置脱硝装置,使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6.2.4.5 焚烧厂应对进厂的每批活性炭、石灰、尿素等取样检测,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活性炭、石灰给料系统应运行可靠、计量准确。

6.2.4.6 烟气净化区刮板输灰机应密封良好,运转正常。

6.2.5 炉渣收运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 炉渣和飞灰应分开收储。

6.2.5.2 炉渣收集、输送应满足环保要求,及时清理和处理漏渣,保持现场整洁。

6.2.5.2 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6.2.6 汽轮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做好参数监视工作,在规定的参数内安全稳定运行。

6.2.7 汽轮机在启停时应做好相关试验。

6.2.8 汽轮发电机所有仪表指示应正确,各连锁保护试验应合格,设备联锁及保护投入率应达到100%。

6.2.9 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的启停、保护试验、运行调整及事故处理应按电力行业相关规程执行。

7 检修维护管理

7.1 管理要求

7.1.1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应分日常维护检修和定期计划检修。

7.1.2 焚烧厂的日常维护检修应执行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缺陷治理、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整治、现场监督、设备异动报告和台帐记录归档等工作。

7.1.3 焚烧厂定期计划检修应分A、B、C 级,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合理安排各级检修时间,并应保障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h。

7.1.4 焚烧厂应在每年下半年根据本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间隔、生产技术指标以及当地季节气候特点和垃圾处理任务等因素,编制下年度检修计划。

7.1.5 焚烧厂应根据厂内生产技术管理实际情况和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的状况,编制检修计划、检修项目、技术方案、检修作业指导书、检修人员/物资及工具需求、质量控制和试运规定、检修过程管理措施及资料整理归档等检修指导性文件。

7.1.6 焚烧厂分级检修前应根据主辅设备的运行情况、技术监督数据和历次检修情况,组织做好主辅设备性能试验和技术鉴定工作,并根据试验及技术鉴定情况补充优化检修项目。

7.1.7 检修应加强过程管理,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检修实施阶段组织与管理,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7.1.8 焚烧厂检修对外委托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检修项目、技术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进度、专业人员要求、违约责任等条款。

7.1.9 设备检修人员应熟悉焚烧厂系统和设备的构造、性能和原理,熟悉设备的检修工艺、工序、调试方法和质量标准,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具备检修工作的相关技能和相应资质。

7.1.10 检修施工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检修质量,提高焚烧厂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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