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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6-01-19 15: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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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责任。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划清责任界面。燃煤电厂对环境服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环境服务公司应满足燃煤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3.经济责任。因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双方或单方责任,造成发电机组停运、出力受阻,设备和人身事故,环境事件(超标排放、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等),被政府通报和处罚等后果,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合同要求,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按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扣减的环保电价、增收的排污费及其它经济处罚,由责任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二)第三方治理企业选择。燃煤电厂宜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环境服务公司,不得设定地域及其他歧视性条件,确定合理的投资及收益水平,避免高价低质、低价低质的恶性竞争。燃煤电厂可将环境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与质量、技术水平、实施方案、业绩、融投资能力、信用等要素列入招标资格条件。

(三)合同内容。燃煤电厂应当与确定的环境服务公司签订第三方治理合同(含协议),合同应明确污染治理的责任界面(涉及资产的应明确资产权属),明确第三方治理边界条件和污染治理要求,以及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环保、经济等责任。合同宜包括以下主要要素(不限于):

1、项目名称、内容和基本情况;

2、治理范围;

3、资产界限(特许经营)、工程界限(特许经营)、管理界限;

4、主要技术方案和性能指标;

5、项目建设(特许经营)、设计标准和要求;

6、项目运营与维护;

7、计价与结算;

8、经营期满后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和要求;

9、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0、合同的终止、转让和备案;

11、争议解决方式;

12、违约责任;

13、履约担保;

14、其他事项。

(四)主要措施

1.结算价格约定。以售电量和供热热量为计价基础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售电量和供热热量的范围及价格。鼓励燃煤电厂和环境服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包括调整的周期、调整的因素及启动条件等,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模型;鼓励根据发电小时数或发电量实行阶梯结算价格机制。第三方治理用的水、电、汽、气等按约定价格进行结算,推荐按厂用价格进行约定。

2.经营期限约定。合同应明确规定第三方治理经营有效期。对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第三方治理,经营有效期原则上与污染治理设施对应的发电机组使用期限或使用寿命相同,一般不少于15年。委托运营模式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以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机组剩余寿命较短或已列入关停计划的发电机组,不宜采用特许经营,可采用委托运营模式或其他方式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第三方治理期限届满后,双方通过协商可以延长有效期。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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