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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征求意见稿

2016-01-21 14: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锅炉污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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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支撑,确保在用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1.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以大代小”工作,重点开展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术、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改造。鼓励通过产品能效测试、系统能效诊断等工作,提高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试点,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锅炉改造节能量计算方案。到2017年底前,在用锅炉基本达到能效标准限定值要求。

2.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

积极推进工业锅炉燃烧技术升级改造,重点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不能稳定达标的在用锅炉要尽快开展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提高治理效果,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控制区在用燃煤锅炉要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开展除尘改造,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到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加强在线监测建设。

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2015年底前,20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和14兆瓦(MW)以上热水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和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广东)的广东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

(六)规范管理生物质能锅炉和气化项目。

在生物质原料供应(来源、品质)有保证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生物质气化燃气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

1.燃料使用要求: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生物质成型燃料应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规则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燃料,且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的标准;气化供热项目的燃料为通过机械破碎或切割加工制成块状、棒状或片状燃料,也可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项目使用的燃料要附出厂检测报告,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有商品标识,标明生物质燃料的成分、热值、生产厂家、厂址等信息。

2.锅炉污染物排放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暂定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一氧化碳排放浓度≤200 毫克/立方米(mg/m3),挥发性有机物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且不得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在重点控制区新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示范项目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天然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

3.锅炉运行和管理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要尽量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并建立燃料采购、消费情况、设备检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超标情况等日常管理台帐,新建和改造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要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标准,严禁燃煤、燃油、燃天然气等锅炉直接改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确有必要的,必须符合法定改造程序。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要由专业经营生物质热力的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气化供热系统并负责运营服务。生物质气化燃气低位热值应大于5.0兆焦耳/标准立方米(MJ/Nm3),燃气中氧气含量应小于1%,气化效率应高于70%。气化过程可能产生的副产物焦油等须有妥善处理措施,气化燃气所用锅炉燃烧系统应符合国家对燃气锅炉安全及效能管理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保障措施

(一)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修订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增加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完善锅炉污染整治考核管理体系。

各地要高度重视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将贯彻实施本方案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相结合,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多部门联动,环保部门要联合质监部门不断修正各地锅炉清单,确保纳入淘汰和治理范围的锅炉信息准确详实,并根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集中供热建设情况和清洁能源供应状况等编制年度淘汰和治理计划,明确任务清单,报送省级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能源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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