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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征求意见稿

2016-01-21 14: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锅炉污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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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锅炉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环保、质监、节能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锅炉符合能效和环保要求、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四)加大资金支持和宣传力度。

按照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高污染锅炉淘汰和治理、能效普查、测试和监测、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支持力度,促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长效机制实施污染物治理和锅炉节能技术改造。

(五)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作为本地区责任主体,负责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实施,贯彻落实本市锅炉准入、更新替代和整治工作,引导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技术升级和转型。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排放口的监督性监测检查、技术指引,利用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大气考核推进锅炉污染防治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协助做好锅炉相关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广使用高效锅炉,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锅炉节能技术改造,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关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发布锅炉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对生物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节能环保锅炉推广和落后锅炉淘汰工作。对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出租和使用环节中涉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锅炉违法行为的,依法组织查处。

四、术语解释及相关说明

(一)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 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mm2/s,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等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三)淘汰是指拆除、报废、注销、改燃清洁能源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生物质气化项目。

(四)重点控制区指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的珠三角地区,一般控制区指粤东西北。

(五)由于国家要求锅炉清单每年更新,因此本方案不附各市工作任务量,以省每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下达任务或地市按照要求报送的年度计划整治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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