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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土壤污染治理海量资金问题

2016-01-22 10:28来源:工业节能与环保研究所作者:赵越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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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土壤污染基金

德国环境责任基金体系非常庞大,且覆盖范围全面,土壤污染基金是该基金体系的一部分,也是《联邦土壤保护法》所规定的。德国土壤污染基金主要用于土壤状况调查、评价、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以及在无法确认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无力支付修复费用、多责任主体间难以确认责任份额等情况下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向加工或消费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呋喃、多氯联苯、五氯酚本)产品的企业征收消费税,每吨征收300马克;二是向危险废弃物制造者进行特别收费,根据废弃物不同的危险程度,将收费费率设置为每吨30马克、每吨80马克和每吨150马克三个标准,不同危险程度的废弃物混合堆放时,按费率最高的征收。目前,德国每年大约有16亿马克(折合人民币56亿元)注入土壤污染基金,另外政府直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优惠贷款等。

(三)日本“指定援助法人基金”

日本广泛借鉴美国、德国的经验,设立了指定援助法人基金,即通过《日本民法典》第34条中规定的公益法人,向指定区域内无过失购入污染场地但又无力支付治理资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资金援助。该基金由4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国家预算“日本土壤环境保护综合推进费补助金”;二是向产业界的组织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三是各级地方政府(都、道、府、县)的配套资金;四是土地所有者自己承担的资金。四部分资金各占基金总额的1/4,其中,前两部分资金到位后,由国家转给“指定法人”,再由“指定法人”转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将资金配套完毕后,转给土地所有者,开展污染场地治理。另外,日本政府还规定,土壤修复企业要将其营业额的0.01%注入基金;土壤污染调查机关要将调查收费的0.3%注入基金。

三、加快建立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资金保障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多资金来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

数据显示,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约3/4靠政府投资,“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划拨土壤污染治理专款300亿元,地方政府配套投资积极性不高,许多地方还出现套取中央资金现象,导致原本就不多的治理资金远远低于市场预期。我国亟需建立多资金来源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以保障土壤污染治理事业健康发展。“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应由相关政府部门牵头建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由中央财政划拨专项资金;二是由地方财政进行配套投资;三是根据造成土壤污染程度不同,向所有工业企业差别化征收附加税;四是向加工或消费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征收消费税;五是向固废持有者视污染物级别差别化收费;六是污染场地责任主体承担的治理费用;七是向土壤修复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缴费;八是向修复土地的增值出售盈利征收税费。

(二)出台财税政策助力土壤污染治理

根据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现状,出台符合实际情况的财税政策。一是针对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征收较高的土壤污染附加税;二是针对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征收较低的土壤污染附加税;三是向加工和使用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征收消费税;四是向进口有害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有害程度不同差别化征收环境税;五是对从事土壤污染治理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土壤调查企业、土壤监测企业、土壤治理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或减免。根据以上五点,研究制定符合市场规律、有助于土壤污染治理事业发展的税费标准。

(三)大力推广PPP模式,引入海量民间资本

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的筹集,仅凭借政府建立基金和提供财税政策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引入海量的民间资本,才有希望填补土壤污染治理海量的资金缺口,而PPP模式非常适合民间资本的引入。PPP模式即“政府-企业-合作”模式,政企双方通过建立合资公司合作,企业从政府方获得长期的项目特许经营权或项目收益权,政府从企业方获得专业技术与资源,二者结合更有助于项目达到预期效果。如国家在湖南湘潭的重金属污染整治中采用PPP模式,由土壤污染治理企业永清集团与湘潭市岳塘区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推进该区域工业场地土壤修复工程,修复后的原工业场地将打造为多功能的生态新城,土地增值后得到重新利用,永清集团将在土地交易盈利中获得相应的治理收益。可见,该模式使企业有机会获得更多的收益,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有助于民间资本向土壤污染治理领域流动。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研究出台土壤污染治理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大力推进该模式在土壤污染治理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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